合肥工业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办法
合肥工业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办法
(2024年5月27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为进一步加强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建设,优化博士后管理体制机制,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7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博士后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22〕9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万名博士后聚江淮若干措施》(皖政办秘〔2024〕1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合作导师职责
第一条 博士后工作实行校、院、合作导师三级管理机制。学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设在人事处,负责博士后进(出)站管理、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等博士后项目的申报、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综合评估、博士后管理与服务等。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所在学院负责本单位流动站建设及博士后人员管理工作。
第二条 博士后合作导师作为博士后培养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博士后人选的初步审查,对博士后进行学术道德规范教育和学术行为监管,指导博士后开展科研攻关,按期保质保量完成研究任务。合作导师应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师风,具有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有在研的科研项目且经费充足,原则上距离退休年龄在两年以上。
第三章 招收条件、类型与程序
第三条招收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身心健康,品行端正。
(二)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师风。
(三)申请进站的人员一般应为35周岁以下、新近毕业的博士毕业生。申请进入人文社会科学领域、重点专业领域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申请进入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在国(境)外取得博士学位的,进站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
(四)符合流动站招收博士后的其他条件和要求。
第四条 招收类型
招收类型分为学科博士后、在职博士后和企业博士后。
(一)学科博士后:由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所在学院根据学科发展和科学研究需要招收的全职博士后,进站后人事档案转入我校,分为A、B两类。
A类: 具有优秀的学术背景和科研能力,学术成果突出。
B类:具有扎实的专业基础和较好的科研潜力。
(二)在职博士后:经所在单位同意,以在职身份在我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从事研究工作的博士后。在职博士后人员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教学科研人员为主。
(三)企业博士后:由学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共同招收的博士后。
第五条 招收程序
(一)学科博士后
(1)个人申请。申请人向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所在学院提交申请,并提供近5年代表性学术成果等有关材料。
(2)学院考核。各学院对申请人的思想政治素质、师德师风表现、心理健康、学术诚信、学术水平、发展潜力等进行评价,经学院学术委员会审核、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后,将拟招收人选相关材料报送人事处。
(3)学校审定。人事处审核通过后提交学校人事工作委员会审定,报安徽省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审批。
(4)入职办理。审批通过后办理入职手续,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者,应向流动站所在学院和人事处提交书面说明材料。无正当理由逾期者,学校有权取消入职资格。
(二)在职博士后
申请人向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所在学院提交申请,学院审议后将相关材料报送人事处,人事处审核通过后提交安徽省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审批。
(三)企业博士后
申请人向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提交申请,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流动站共同审核把关,并将相关材料报送人事处,人事处审核通过后提交安徽省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审批。
第六条 为保证博士后研究工作顺利进行,学校、学院、合作导师与博士后签订工作协议。对于企业博士后,学校还须与合作企业签订协议,明确双方职责、权利及其它相关事项。
第四章 在站管理
第七条 学科博士后和在职博士后的在站时间为两年至两年半,企业博士后的在站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年。学科博士后有在研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教育部博士后专项、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国家资助博士后研究人员计划A档)等项目的,经学院、人事处同意后,可延期半年。获批香江学者计划、澳门青年学者计划、中德博士后交流项目等博士后国(境)外交流项目的,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项目执行期。
第八条学科博士后在站期间经学校同意后,可进行短期访学交流,出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出国期间,校内绩效停发。
第九条 学科博士后进站后应按期申报各类博士后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等项目,各类资助经费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政策以及学校财务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条 学科博士后在履行研究工作职责的同时,应完成所在学院要求的工作任务和公益活动,在站期间参加学校年度考核。
第十一条 博士后须在进站3-6个月内完成开题,在进站12-15个月内参加中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是否能继续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依据。中期考核由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负责,企业博士后的中期考核以企业工作站为主。
博士后中期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中期考核不合格者,学校解除合同,办理退站手续。
第十二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如有下列情况之一,作退站处理:
(一)进站半年后仍未取得国家承认的博士学位证书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获得进站资格的。
(三)中期或出站考核不合格的。
(四)严重违反师德师风、学术道德,有弄虚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
(五)被处以刑事处罚的。
(六)因旷工等行为违反所在单位劳动纪律规定,符合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的。
(七)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八)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
(九)合同(协议)期满,无正当理由不办理出站手续或在站时间超过6年的。
(十)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
第五章 薪资待遇
第十三条 学科博士后聘期内按合同制人员进行管理,缴纳企业职工社会保险。
第十四条 学科博士后聘期内采用岗位薪酬,根据招收类型,薪资分别为:
学科博士后A类:
岗位薪酬每年不低于35万元(税前)(学校、省市承担35万元,合作导师、学院可自主配套薪资)。
学科博士后B类:
岗位薪酬每年不低于25万元(税前)(学校、省市承担25万元,合作导师、学院可自主配套薪资)。
第十五条 学科博士后在站期间获得教育部博士后专项、国家资助博士后研究人员计划等项目的,学校每年发放的薪酬总额为岗位薪酬叠加项目相关资助经费(可用于发放薪酬的日常经费、生活补助等)年平均额度的50%。其中,所获得的项目相关资助经费全部用于薪酬发放,其余部分由学校、省市承担。
第十六条 博士后获批香江学者计划、澳门青年学者计划、中德博士后交流项目等博士后国(境)外交流项目的,派出期间,学校停发校内绩效,按月发放项目资助经费。
第十七条 合作导师或学院为学科博士后提供不少于5万元的科研启动费,其中马克思主义理论、数学、建筑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学科博士后科研启动费由学校提供2万元。
第十八条 学科博士后在站期间如工作业绩达到学校相关要求,可参照科研人员的基本业务条件申报助理研究员或副研究员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九条 学科博士后的子女可申请到合肥工业大学幼儿园、附属中学就读。
第二十条 超期滞站的学科博士后不享受学校的薪酬福利等相关政策。
第六章 奖励激励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立“尚新”博士后特别津贴,对表现优秀的在站学科博士后进行资助,申报条件及奖励如下:
特等资助:
在论文、项目、成果转化等方面取得突出性重大成果且入职学校的博士后中进行遴选。
获特等资助者,学校一次性奖励30万元(税前)。
一等资助:
博士后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基金及以上项目(人文社会科学类博士后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或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1项和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或其他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且发表一作/唯一通讯作者高水平论文3篇。
获一等资助者,学校一次性奖励16万元(税前)。
二等资助:
博士后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基金及以上项目(人文社会科学类博士后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或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1项,且发表一作/唯一通讯作者高水平论文2篇。
获二等资助者,学校一次性奖励8万元(税前)。学科博士后A类不参评二等资助。
第二十二条 “尚新”博士后特别津贴每年由学院推荐、人事处组织专家评审后确定入选名单。
第二十三条 在站期间已获“尚新”博士后特别津贴的学科博士后,若后续获高一等级资助,学校补齐资助差额。
第七章 出站考核
第二十四条 博士后出站条件。
学科博士后出站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人文社会科学类博士后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或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或相当水平项目1项;
(2)主持省部级项目/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或相当水平项目1项,且发表一作/通讯作者高水平论文1篇;
(3)发表一作/通讯作者高水平论文2-4篇;
(4)在其他方面做出突出业绩。
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制订不低于学校标准的出站要求,报人事处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审核备案。在职博士后和企业博士后参照学科博士后出站条件执行,可适当降低出站要求,具体以协议为准。
博士后研究成果认定时间自进站之日起计算,高水平学术论文由学院组织认定。学科博士后在站期间的所有研究成果均须以合肥工业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
第二十五条 博士后出站时须达到学校、学院的出站考核要求,提交成果材料,由学院组织考核答辩,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企业博士后的出站考核以工作站为主,由学院负责审核把关。博士后满足出站条件的,办理出站;不满足出站条件的,按退站处理。
第二十六条 博士后协议期满前1个月递交出站材料。博士后出站考核合格的,可再次申请进站,继续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博士后工作期限累计不超过6年。
第二十七条 学科博士后出、退站人员,应及时办理人事档案转出及离校手续。
第八章 其他
第二十八条 学科博士后在站期间获“尚新”博士后特别津贴(学科博士后A类岗位人员达到“尚新”博士后特别津贴二等资助条件)的,可申请教职岗位。获一等及以上资助的,可按优先通道申请教职岗位。被聘为青年教师的,博士后工作时间纳入“5年+5年”首聘期计算。被聘为“黄山学者”系列岗位的,享受相应人才岗位待遇。入选国家级人才计划的,按学校人才引进程序进行聘任,享受相应人才岗位待遇。
第二十九条 对于尚未达到学校进站要求的学科博士后,可由合作导师团队聘用并承担全部薪酬,具体薪酬方案由博士后与聘用团队协商确定。对于培养质量不高的博士后流动站,后续学科博士后部分薪酬将视情况由团队或学院承担。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原《合肥工业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办法(修订稿)》(合工大政发〔2020〕102号)、《合肥工业大学师资博士后管理办法(修订稿)》(合工大政发〔2020〕10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