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变更的通知
各单位:
接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处、合肥市工伤保险管理中心通知,自二〇二一年五月一日起,职工发生《工伤保险条例》所列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所在单位应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自二〇二一年五月一日起,各单位若发生工伤事故,请于事故发生后20日内联系人事处社会保障科,以免影响工伤教职工工伤待遇申报。
特此通知。
联系人:于老师
联系电话:0551-62901086
人事处 2021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