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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工业大学教师国(境)外留学访学进修实施办法

合肥工业大学教师国(境)外留学访学进修实施办法

  

一、总则

(一)为进一步推进我校教师的公派出国(境)工作,加强规范管理,推动我校教师的国(境)外学术研修和交流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二)公派出国留学人员是指根据学校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的需要,通过国家公派或单位公派的方式,学校有计划派出的出国(境)的留学访学进修人员。

1、按国家或上级主管部门统一计划,面向全国招生,统一选拔、派出,执行规定经费资助的出国留学人员,为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简称“国家公派”),包括国家留学基金委和省部级以上机构资助的出国留学项目;

2、个人经本单位同意和支持,根据交流协议或通过对外联系取得各种奖学金、贷学金、资助等并纳入学校派出计划的留学人员(含合作研究),为单位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简称“单位公派”)。

(三)各种公派出国(境)工作均纳入学校的统一管理。学校每年在师资培养经费中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教师派出学习与交流费用。鼓励教师积极争取国家留学基金支持,或通过国际合作交流、政府交换项目等途径,争取国(境)外单位资助派出。

二、选派管理

(一)选派原则

1、坚持按需派遣、保证质量、学用一致、按期回国、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选派原则。

2、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选拔。

3、派出工作以促进我校师资队伍建设、学科建设为前提,结合我校学科、专业建设、创新团队及重点实验室建设等情况,优先支持“211工程”、“985优势学科创新平台”重点建设的学科领域和具有良好发展态势的学科。

4、优先支持学术带头人,学术骨干及精品课程、主干课程、双语课程的主讲教师。

(二)派出途径与形式

1、派出途径

1)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派出留学(包括“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项目”及其他专项);

2)校际合作交流;

3)教师通过各种渠道以单位公派出国(境)形式攻读学位、博士后研究、合作交流和做访问学者。

通过以上途径公派出国期限在三个月(含三个月)以上,与我校师资培养有关的出国事宜,由人事处办理手续;出国期限在三个月以下(含访问考察、讲学、任教、技术开发、参加国际会议等)、执行校际交流协议和港澳台地区的项目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办理手续。

2、派出形式及期限

1)高级访问学者,3-12个月;

2)访问学者,6-18个月;

3)博士后研究、联合培养博士生,12-24个月;

4)攻读博士研究生学位,24-36个月;

5)专业进修、合作交流或短期研修生等,1-6个月。

(三)派出人员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政治立场坚定,品德优良,身心健康,具有学成后为学校建设与发展服务的事业心、责任感。

2、有较强的教学、科研能力,且具有较好发展潜力的中青年骨干教师。

3、外语水平达到国家或学校要求。同等情况下优先支持通过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或其他留学外语考试和外语储备好的教师。

4、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及以上。

5、申请公派出国人员必须满足相应的公派申请条件,拟派出人员均应在本校工作至少满2年,申请当年年龄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单位公派的出国人员,要满足接受方提出学科的专业知识、技能、外语水平等要求。

(四)选派程序

1、公派出国留学教师的选拔,实行计划制定、公布留学项目、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专家评审、学校审定、申报执行的程序。

2、单位公派出国留学的申报,由本人提出申请,学院(部)领导审批,根据申报渠道的不同,分别由人事处或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核,报学校批准后办理有关手续。

3、学院(部)根据学校的年度计划和下达的任期目标和年度目标要求,结合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的需要,制定学院(部)“教师国(境)外进修学习工作计划”,报送人事处审定。

4、为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开展,各单位在国外留学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其在编专任教师总数的3%。

5、凡纳入学校出国留学计划者,应积极参加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及学校组织的外语培训。考试成绩存人事处备案,以便学校做好推荐工作。

6、凡出国留学3个月(含3个月)以上的人员,出国前都必须与国家或学校签订公派出国(境)留学协议并交纳保证金。

(五)经费管理

1、国家公派的进修访学者,按照国家公派资助规定执行。

2、单位公派的进修访学者,学校资助往返国际旅费,并按照有关规定资助必要的国(境)外生活费和进修学习费用。

3、公派出国进修访学者参加国家和学校规定的出国前外语培训,学校资助培训费、基本的差旅费和住宿费。

4、派出人员办理派出手续所发生的公证费、签证费、差旅费、住宿费等费用,均由派出人员本人承担。

5、派出人员派出期间的校内工资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6、派出人员在派出期间和派出前在国内进行外语培训阶段,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派出前培训期间及派出期间的工作量减免,由所在学院(部)自行决定。公派出国(境)人员在外期间的工作量按照学校同意在外的时限减免,考核按照学校每学年度的考核办法进行,岗位津贴按学校岗位津贴评定办法执行。

7、由教育部选派的出国任教教师,自离境之日起,其国内工资停发,转为档案工资,档案工资标准按教育部统一制定的政策执行(财政部、教育部财外字[1995]300号规定)。出国任教时间不得超过两年。

三、相关规定

1、派出人员出国(境)前必须到派出部门办理派出手续,未办理派出手续人员自离校3个月后按自动离职处理。

2、国家公派留学人员保证金按国家留学基金委有关政策执行。单位公派留学人员出访期限在3~6个月(含6个月)交保证金5000元人民币,6~12个月(含12个月)交保证金1万元人民币,1年以上按照每年1万元的金额计缴。

3、派出人员在外留学期间应自觉接受我国驻外使领馆的管理。派出人员应每3个月通过书面形式(包括电子邮件)向所在单位和人事处或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汇报在外留学的有关情况。

4、派出人员必须按期回校工作,原则上不允许延期。如特殊情况需要延期者,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申请延期应按照国家留学基金委的有关规定执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应提前3个月向学校派出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上项目计划和资助证明,经学院(部)和学校同意后,方可延长派出期限。延期只能申请一次,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未经学校同意延期的,延期期间的工资冻结。

5、派出人员返校后均需到派出部门报到并办理返校手续。未经学校同意未按期回校者,从逾期当月起停发工资。逾期3个月未归者,则按自动离职处理。

6、派出人员按期回国并回校报到后,其出国前所交存的保证金在报到1个月且签证有效期满后退还给留学人员本人。

7、派出人员回校后,应向所在单位和人事处或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交在外期间的学习工作总结报告,并以报告会等形式向学院(部)汇报学习成果。

8、派出人员必须履行按期回国服务的义务。派出时间1年及以上的人员,回校后原则上服务5年以上,派出时间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人员,回校后原则上服务3年以上。派出人员回校后须履行以上相应时间的服务期,否则按照相应规定追究违约责任。

9、如留学人员违反协议规定,不履行回国服务的义务,其出国保证金将归入学校出国留学基金。国家公派者的违约责任按有关协议处理。单位公派者,学校将按协议追回其出国期间的国家工资、校内工资及所支持的相关出国费用。服务期未满者还将另行按有关政策处理。学校将保留追究当事人及担保人的经济、法律责任的权利。

10、经学校同意准许留职自费出国(境)进修访学者,自离校之日起冻结个人工资。学校不资助留学费用。其管理参照公派出国人员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人事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解释和修订。